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