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