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