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第十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