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第十四条已修改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