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章 附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已修改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一百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