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六条已修改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一百一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