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五条已修改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一百零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