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章 建筑许可/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九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