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已修改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