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已修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