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六十一条已修改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