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二节 发包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