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七条已修改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