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