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第十二条有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给同级文化主管部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