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