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