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章 治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