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国家加强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国家建立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