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