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章 预防第二十条有效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