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章 规划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对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