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