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