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