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章 婚姻家庭第二十四条有效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4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