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章 民事主体第十四条有效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4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