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章 民事主体第十二条有效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