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章 生育保险第五十六条已修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