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章 生育保险第五十四条已修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