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 失业保险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