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第十七条已修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