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有效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