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