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第六章 预备役军官的培训第四十二条已废止预备役军官的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大纲,由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制定。负有预备役军官培训职责的单位应当根据预备役军官的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大纲,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实施计划。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28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