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