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