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全国管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能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水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电信等规划相协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