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章 保密制度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