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十六条已修改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