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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四条

已修改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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