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十二条已修改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