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章 附则第六十条已修改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