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