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