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