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不执行上级下达的国防动员命令的;(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国防动员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三)对征用的民用资源,拒不登记、出具凭证,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造成严重损坏,以及不按照规定予以返还或者补偿的;(四)泄露国防动员秘密的;(五)贪污、挪用国防动员经费、物资的;(六)滥用职权,侵犯和损害公民或者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