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被征用的民用资源使用完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返还;经过改造的,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后返还;不能修复或者灭失的,以及因征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