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九章 国防勤务第五十三条有效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在执行勤务期间,继续享有原工作单位的工资、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参照民兵执行战备勤务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因执行国防勤务伤亡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