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九章 国防勤务第四十八条有效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动员实施的需要,可以动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公民和组织担负国防勤务。本法所称国防勤务,是指支援保障军队作战、承担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以及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任务。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